署長在庭上解釋,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要求該職員上班,但被法官訓斥,提醒她「公務員事務規例」不能凌駕「陪審員條例」。法官坦言,這次事件的僱主是全港最大的僱主香港政府,才令他感到不滿。
庭上法官根據一張由衛生署較早前交給法庭的傳真,引述其中一句「我們不反對讓員工任陪審員」,問署長知不知道那裡出錯? 幸好署長有做功課,回答說「我們不能反對。」由此看到,該署在發出信件前,沒有深思,用字粗疏。
以往也有公務員當陪審員的情況出現,為什麼一向都沒有問題發生呢? 主要是職員處事的態度。以往的公務員,當遇到不清楚的情況,會盡量搜集資料,務求做到最準確,同時亦不會因同事不用上班而產生嫉妒,感情用事。
但目前上位的官員,不乏知識及能力皆未達水平,加上胸襟狹窄,不抵得同事當陪審員不用上班,故挖空心思,在條例間鑽空子,以為可以破舊立新,結果弄巧反拙! 難道該員工上少半日班,會對工作單位有影响嗎? 公僕質素每況愈下,令人嗟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