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5日 星期六

煮豆燃萁



上星期的一宗續審案件,控罪是刑事恐嚇。這件案件的獨特之處,是親弟報案,指控大哥。



案情撮要,受害人是家裡排第十一的孻子,被告人是他的三哥。


事緣在四年前,受害人的母親屬意將一條金鏈贈送給三子,即被告人。母親其後改變主意,將金鏈暫時由自己保管。




母親當時跟排第九單身的女兒同住。女兒表示母親的日常起居,由她一力照顧。她購置了一個夾萬放在家中,母親的貴重物品均放在夾萬內,包括涉案的金鏈。



母親在四年前過身,今年年初,三哥偕同二名侄兒,三嫂及四嫂登門要求取回母親的金鏈。九妹不知所措,連忙致電十一弟前往幫手。



當弟弟趕到現塲時,看見三哥情緒激動,一度拿起餐桌上的生果刀向他指嚇,他大驚下致電報警。



當我看到受害人在庭上指證三哥時,那種冷漠的神情,雙方如同陌路,看不到半點親情。雖然三哥在庭上解釋,沒有傷害弟弟的意圖,只是以死相廹,希望弟弟交回母親所贈的金鏈。



庭上所見,令我想起曹植的七步成詩: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一條價值不大的金鏈,竟令兄弟姐妹反目,確實令人唏噓!


2024年9月15日 星期日

Mitigation

 


法官在量刑前,照例會問被告人有沒有求情說話。究竟求情說話對量刑有沒有影響呢?答案是有影響的。



我聽過不少求情說話,有認真的,有濫竽充數的,有例行公事的,亦有不服判決,悔氣地說:你鍾意點判咪點判囉!



曾有律師在求情前,才在庭上與被告低頭商議,完全沒有準備,結果可想而知。



在芸芸眾多的求情說話中,以下的案件,令我非常深刻,而裁判官最終接納被告律師的求情說話。



事件中的被告人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外藉女士,控罪是醉駕。是次事件中幸好沒有人受傷,只引致另一部私家車輕微損毀。



律師首先講述事主的經歷,她在二十多年前在新西蘭結婚,但由於被前夫家暴,結果離婚告終。



她跟前夫育有一名女兒,女兒跟前夫生活,而她在機緣巧合下,認識了目前的丈夫。隨後跟丈夫移居香港。



婚後育有兩名十多歲的兒子,其中一名有過度活躍症,曾經自殺過,故此要定期看心理醫生。



她大學主修舞台劇,在港找列一份相關工作。她是一個馬拉松愛好者,工餘時教導年青人長跑。



被告人跟她的父親十分要好,她坦言父親是她的偶像。



她每年都會到不同國家跑比賽,而父親都會從新西蘭出發,與她會合及幫她打氣。她說最後一次父親給她打氣的,是往年在紐約舉行的馬拉松。



她憶述與父親在紐約渡過開心的時刻,其後父親返回新西蘭,她亦返回來香港。但回港不久,就聽到一個不幸消息,其父親確診患癌,且時日無多。



當她聽到這個消息時,情緒近乎崩潰,立即趕赴新西蘭,倍伴父親走完餘下的日子。



她父親沒有入醫院治療,而是留在家中倒數。癌細胞將父親折磨得不似人形,每天都要打嗎啡針止痛。



她憶述那是她人中最痛苦的時刻,父親剛離世後,她又與唯一的妹妹,因照顧父親一事鬧翻了。被她視作另一兒子的外甥亦因此而跟她反目,從此不相往來。



在雙重打擊下,她患上了憂鬱症。同一時間,女兒的心理也出現問題,跟她回港後,與兄長一起定時往看心理醫生。



屋漏更兼逢夜雨,在暴亂及疫情打擊下,丈夫的生意一落丈,自此以後,丈夫變脾氣暴燥,更借酒消愁,動輒對她動粗。



幸好得到朋友相助,她跟女兒搬到另一地方暫住。由於不想寄人籬下,女兒表示想回新西蘭長住。



在今年五月,即案發當日,她在西貢一間餐廳同女兒吃午飯餞行。當老闆知悉她跟女兒餞別時,特意送上一支紅酒給她們享用。



在用饍期間,電話突然響起,傳來細仔氣急敗壞的聲音,說父親又再醉酒,不淮他離家,幸好他趁父親不為意時,逃離家中。但望回頭時,見父親滑倒,陷入昏迷及倒在血泊中,他不知如何是好。



她獲悉事件後,十分驚恐,立即致電警方及趕回家中。由於心神不定,結果在途中遇上意外。



她表示明白醉駕的嚴重性,而這次事件,已給她一個嚴厲的教訓,在她的生命中蒙上汚點,她承諾不會再犯。



裁判官明言,醉駕會判處監禁刑罰,但看過她的表白及其朋友及上司的求情信後,惘開一面,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故此,求情信是有作用的,差別在於其內容是否煽情?及能否打動裁判官的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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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 星期一

表證成立

 




表面證供成立( prima facie case to answer),表示案件初步經證人舉證後,跟控罪相若,就是表證成立。


例如控罪是攻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經舉證後,證實被告人跟受害人有肢體接觸,造成傷勢,故表證成立。


之後到辯方陳詞,若能夠指出控方證人在舉證時,誇大其傷勢,非誠實的證人。陳詞獲法官接纳,就會罪名不成立。


故此
表面證供成立,還須加上達致「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才能定罪。

2024年7月21日 星期日

科學鑑證

 






相信大部份上了年紀的港人,對歐陽炳強這個名字不會感到陌生。他是本港開埠以來,第一個依據科學鑑證入罪的犯人。


案發人於19741217,受害人16歲少女卞玉英遭勒死後,被藏屍於一個電視機紙盒內及棄置於跑馬地黃泥涌道一間獸醫診所門外。


警方後來拘捕於附近雪糕店工作的歐陽炳強,法庭最終判處歐陽炳強繯首死刑,他期間曾4度上訴,均被駁回,1977年獲港督赦免死刑,改判終身。惟歐陽多年來堅稱自己並無殺人,直到1997年,他才向刑期覆檢委員會承認殺人,最終於2002年獲准有條件提前釋放。



根據資料,歐陽炳強是政府文員,每天收工後會去跑馬地兼職賣雪糕,到晚上十一時回家。


歐陽炳強被拘捕後,否認控罪。聘任湯家華及胡鴻烈大律師為他辯護。湯家華接受問時表示,案件疑點重重。


1. 歐陽炳強的西裝纖維、女死者身上的紅膠片及字條物質,並非獨有;

2. 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與被告吻合,而警方只鎖定歐陽炳強一人,未有索取其他人的衣物樣本作化驗,偵查工作被指欠全面;

3. 法醫報告顯示女死者臨死前曾極力掙扎,有機會在兇手留有抓痕,但歐陽炳強身上沒有傷痕;

4. 保安員證實歐陽炳強於19741217日大約凌晨零時返回柴灣寓所,當年交通並不發達,如他行兇後先返家露面,製造不在場證據後再折返跑馬地處理棄置事宜,似乎並不容易;

5. 女死者致電舊同學陳彬彬時,背景傳出雜聲,未知她是在何處打電話,但安美閣樓並不嘈吵;

6. 即使案發現場是安美閣樓的工場,但歐陽炳強不知道工場密碼;

7. 夜校點名簿不知所終,警方未有調查是否與謀殺案有關;

8. 卞玉英失蹤當天,離家前曾接聽過2個電話,警方未有查證是 否與兇案有關;

9. 卞玉英死前3小時曾進食過,用膳時間、地點、是否與其他人進食,警方均未有跟進;

10. 歐陽炳強獨自在雪糕店當值,難以抽空殺人棄屍;

11. 指證歐陽炳強的品格證人與死者相識,未免過於巧合。



這是湯大狀接手的第一宗刑事案,亦是最後一宗。原因是法庭書記說他辯護時講得太快,陪審員未必聽得清楚,導致作出錯誤判決。湯大狀對此耿耿於懷,決定以後不再接刑事案官司。



若以現時的量刑標準來看,疑點歸於被告,脫罪的機會壓一。



你可以欺騙全世界,卻欺騙不了自己。當歐陽炳強知自己時日無多時,仍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加上以上的疑點,我相信他是無辜的。



我有興趣想知,當年有份將他送進監獄的陪審員,到目前一刻,有沒有覺得自己在判斷上出錯?



2024年7月1日 星期一

工作

 


喜歡自己的工作,我相信為數不多。大部份人厭惡自己的工作。情況很易理解,長年累月,反覆做著同一性質的工種,怎會不沉悶?

 

開始一份新工作時,充滿新鮮感及挑戰性,令你變得進取,以證明自己的工作能力。或因工作複雜,未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此段期間,應不會感到沉悶。

 

但隨著時間流逝,工作變得刻板,漸成例行公事,每天甫上班,就渴望下班。星期一是最難捱的一日,相對星期五,就是一星期最輕鬆一天,因為週六及週日不用上班。

 

我退休前的工作,須要跟巿民接觸。面對巿民的工作絕不沉悶,有健談不想離去的;有講極唔明的;有喋喋不休,不容你插咀的;有雞蛋裡挑骨頭的;還有借故挑戰政府行政的刁民,動輒投訴,令我忙得不可開交。只有頭痛,沒有沉悶。

 

退休前在法庭的工作,主要處理傳票,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告票,收取罰款,發放證人費,處理民事訴訟的存檔文件等等。除了間中因公事被傳召上庭外,平日甚少踏足法庭。

 

退休後透過臘頭公司,找到一份差事,竟又回到法庭工作。部門是檢控主任辦事處,而不是退休前的司法機構,工作是檢控官的助手。

 

庭上除了控辯雙方外,還有其他巿民,包括見習律師,即將畢業的法律系學生,及普羅大眾等等。

 

遇有牽涉到名人的案件,法庭內很快座無虛設。涉及政治,黑社會及風化的案件,傍聽者會較多。

 

有些案件,十分沉悶,尤其是工業傷亡。控方會傳召證人作供,以證資方違反勞工安全;而資方亦會傳召工友,證明做足安全措施。這類案件,通常預六至七天審訊期,庭內門可羅雀,十分冷清。

 

首次上庭叫答辯聆訊,若被告認罪,案件會在當日完結。若選擇不認罪的話,案件會押後排期聆訊。由那一刻開始,案件就變成一套連續劇,由答辯,提訊,審訊,續審到判決。誰勝誰負?要看控辯雙方證人的陳詞,那一方的證供被法庭接納,就是勝方。

 

單憑表面證供來判斷誰是誰非,並不可靠,因為受害人或會誇大傷勢,而作出不實的口供。

 

我較早前遇到兩件案件,控罪同樣是普通襲擊。一個被告是厨師,另一個是年近七十的退休婦人。而受害人分別受過高深教育的退休外國公司高層,另一個則是現職護士。

 

單看表面,受害人都是專業人士,相信被告人最後會被裁定罪名成立。但經過幾次聆訊後,我的想法有所改變,因辯方證人在庭上的作供,有誇大及失實之嫌。

 

兩件案件分別在下星期宣判,可能我看不過辯方證人的囂張態度,轉而支持弱勢一方。

 

我渴望裁決的日子快些到,被告罪名不成立。想不到我工作了四十多年,到現在才出現期盼上班的日子。

2024年6月1日 星期六

一念之差


 

我在檢控主任辦事處工作,轉眼間又過了大半年。犯事者給我的印象,只因一念之差或一時衝動而墮入法網,但付出的代價卻不成比例。往後的人生,會因犯事而徹底改變。除傷及自身外,亦禍及家庭親友。

 

最常見的就是醉酒駕駛,被告會被判囚,會因此而失去工作。若不幸在意外中傷及他人,還要面對民事索償。

 

其中一個個案,被告醉駕,結果撞上路邊圍欄,重傷送院。在醫院住了接近一百六十天,雖檢回性命,但以後出入要用輪椅代步。律師求情時說,是次意外,令其肝脾受損,須長期服葯。意外前他是一間連鎖食肆的經理,意外後已不能工作,經濟陷入窘境,還要家人照顧,故希望法庭酌情考慮判處較輕刑罰。

 

另一宗傷人案的被告三十多歲,職業是銀行經理。因為同居的女朋友提出分手,在制止她離開時,傷及她的手臂。照片顯示受害人的右手臂瘀了一大片,但沒有傷口。被告律師解釋只是肢體碰撞。在求情時說,被告因這件案件被上司召見,上司給他二個選擇,一是銀行即時解顧他,補償他一個月薪酬,約七萬元;二是他主動辭職,但要補回三個月人工給銀行。律師補充,由於銀行收回其委托人的居所按揭貸款,他被廹將居所低價出售,以便籌集資金周轉。由於有案底,其委托人日後已不能在這行業立足,只能做回較低層的工作,故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縱觀以上案件,被告人只是一念之差及一時衝動,而陷入萬劫不復的窘境。故做任何事前,最好三思而後行。

 

除以上案例外,一些刑法或會令人掉以輕心,例如店舖盜竊及監守自盜。不要以為偷一包價值二十多元的糖果,頂多罰款了事,原來盜竊會判即時監禁。

 

潮流興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車,奉勸大家切勿貪圖方便及一時之快而置身法網,因有法例規管滑板,滑板車及可移動的電動工具,一經定罪,可判罰一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一年。


2024年4月1日 星期一

意外有感

 

受傷後的右手康復進度緩慢,已經接近九十天了,仍然未能舉起。物理治療的效果並不顯注,仍是靠自己勤些練習。

 

日常用開右手的工作,現被廹改用左手。受傷後發覺,左右手各司其職,不是所有的動作都能夠互相取代。而須雙手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動作,倍加難度。

 

簡單如端碗吃飯,一隻手端碗,另一隻手夾餸。夾餸須要活動手指,才可將食物牢牢隱住。大家平日習慣了,完全不覺是一回事,但原來控制手指,並不容易。我嘗試用左手夾餸,但「手指」不聽大腦指揮,嘗試多次後,我宣布投降。難怪老外覺得用筷子將食物夾住,是一件困難的事。

 

這次意外,令我深深體驗到,殘障人士為了照顧自己的起居飲食,所付出的努力,遠超健全的人。簡單如吃飯,穿衣,炒菜,寫字,洗衣服,提取物件等動作,也須經過不斷的磿練,克服不少挫敗及困難,才能達至成功。

 

我從這次意外中,感到生命十分脆弱。不小心跌倒地上,也許會取掉你的性命。無論富或貧,健康才是你的財富。意外會在無聲無息中驟然降臨,故此要珍惜當下,感恩活在每一天!


煮豆燃萁

上星期的一宗續審案件,控罪是刑事恐嚇。這件案件的獨特之處,是親弟報案,指控大哥。 案情撮要,受害人是家裡排第十一的孻子,被告人是他的三哥。 事緣在四年前,受害人的母親屬意將一條金鏈贈送給三子,即被告人。母親其後改變主意,將金鏈暫時由自己保管。 母親當時跟排第九單身的女兒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