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1日 星期日

科學鑑證

 






相信大部份上了年紀的港人,對歐陽炳強這個名字不會感到陌生。他是本港開埠以來,第一個依據科學鑑證入罪的犯人。


案發人於19741217,受害人16歲少女卞玉英遭勒死後,被藏屍於一個電視機紙盒內及棄置於跑馬地黃泥涌道一間獸醫診所門外。


警方後來拘捕於附近雪糕店工作的歐陽炳強,法庭最終判處歐陽炳強繯首死刑,他期間曾4度上訴,均被駁回,1977年獲港督赦免死刑,改判終身。惟歐陽多年來堅稱自己並無殺人,直到1997年,他才向刑期覆檢委員會承認殺人,最終於2002年獲准有條件提前釋放。



根據資料,歐陽炳強是政府文員,每天收工後會去跑馬地兼職賣雪糕,到晚上十一時回家。


歐陽炳強被拘捕後,否認控罪。聘任湯家華及胡鴻烈大律師為他辯護。湯家華接受問時表示,案件疑點重重。


1. 歐陽炳強的西裝纖維、女死者身上的紅膠片及字條物質,並非獨有;

2. 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與被告吻合,而警方只鎖定歐陽炳強一人,未有索取其他人的衣物樣本作化驗,偵查工作被指欠全面;

3. 法醫報告顯示女死者臨死前曾極力掙扎,有機會在兇手留有抓痕,但歐陽炳強身上沒有傷痕;

4. 保安員證實歐陽炳強於19741217日大約凌晨零時返回柴灣寓所,當年交通並不發達,如他行兇後先返家露面,製造不在場證據後再折返跑馬地處理棄置事宜,似乎並不容易;

5. 女死者致電舊同學陳彬彬時,背景傳出雜聲,未知她是在何處打電話,但安美閣樓並不嘈吵;

6. 即使案發現場是安美閣樓的工場,但歐陽炳強不知道工場密碼;

7. 夜校點名簿不知所終,警方未有調查是否與謀殺案有關;

8. 卞玉英失蹤當天,離家前曾接聽過2個電話,警方未有查證是 否與兇案有關;

9. 卞玉英死前3小時曾進食過,用膳時間、地點、是否與其他人進食,警方均未有跟進;

10. 歐陽炳強獨自在雪糕店當值,難以抽空殺人棄屍;

11. 指證歐陽炳強的品格證人與死者相識,未免過於巧合。



這是湯大狀接手的第一宗刑事案,亦是最後一宗。原因是法庭書記說他辯護時講得太快,陪審員未必聽得清楚,導致作出錯誤判決。湯大狀對此耿耿於懷,決定以後不再接刑事案官司。



若以現時的量刑標準來看,疑點歸於被告,脫罪的機會壓一。



你可以欺騙全世界,卻欺騙不了自己。當歐陽炳強知自己時日無多時,仍堅稱自己沒有殺人。加上以上的疑點,我相信他是無辜的。



我有興趣想知,當年有份將他送進監獄的陪審員,到目前一刻,有沒有覺得自己在判斷上出錯?



13 則留言:

  1. 判案好難說百分百冇錯,陪審員制度就是要避免法官的過度主觀,我相信只要陪審員是按當時所知所信的大多數判斷作出判決,對與錯都不必耿耿於懷的,況且,只有天才知道是對與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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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個人並不相信"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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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覺得案件用陪審員比較危險,因陪審員沒有法律根底,亦會受到自己喜好而作出判決。法官不接納保安的供詞,似乎沒有解釋。這是一宗謀殺案,我唔相信保安會作假供詞。我也不認為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只不過直覺上科學鑑並不可靠,加上那年代,警察為求破案,會不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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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佢事實上係有做,咁佢真係一個非常之恐怖嘅罪犯,到死嗰日依然唔承認自己所犯下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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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上整件案充滿疑點,而兩個指證被告的品格證人,所指證的燒裙事件,沒有新聞報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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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真係好恐怖, 唔知邊個真與假. 佢有煙頭燒女仔裙既前科. 佢同監犯話個箱太重, 搬唔得遠. 但其他科學鑑證又真係唔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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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聞說歐陽炳強話個箱太重的監犯,之後記者卻聯絡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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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陪審員的制度真的有考量必要。
    受害者的居所風水很差,我先父是第一手業主,住不到一年,先父在「大檔」賭錢,輸了一層樓。
    第二手業主居住後發生家中女成員精神出現問題,在厠所自殺亡。
    第三手業主就是受害者家人。該樓樓齡已經超過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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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想不到先父是那個單位的第一手業主。那麼,你曾否在上址居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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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今年書展翁靜晶都有提呢單嘢,雖然矛頭都指住佢,但判決實在有不公既地方。所謂科學鑑證,其實似砌生豬肉多D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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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洋法官加埋負責科學監證的洋警司,為了彰顯科學監證的威力,加上是首宗案件,砌生豬肉一點也不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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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當年這宗新聞轟動全城,但我所知不多。近來在網上看到翁靜晶的論述,確是疑點重重。
    翁律師說:“重犯要承認控罪,才能獲得假釋出外”。所以歐陽炳強最後不再堅持自己是無辜的。看來他只能作釜底抽薪,以後也不再提起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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