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既定程序


數月前警方為了阻截疑犯車輛,在公路上截停了兩部私家車,作為屏障之用,最後導致兩位司機不幸受傷送院。意外發生後,兩位司機還收到由警方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

不單只那兩位司機,連一般巿民都感到嘩然,做好巿民竟落得如此收場,那還有天理?

警務處長在公開場合被問及此事時,以既定程序來解釋。有法律背景的立法局議員,代表那兩名受害人就此事約見警務處長,期望警務處長撤銷那封有乖常理的通知書,但不得要領,約見被拒絕,議員在記招中狠批警務處。

政府內的每一份工作,都受到工作程序指引及規限,員工需按程序工作,否則有機會因違反工作守則而遭受處分。

我初入政府時,覺得某些工作程序架床疊屋,十分累贅,但其後才明白嚴謹的工作程序,有助防貪及濫權。

香港引以為傲的,其中一項就是三權分立,即法庭,檢控及執法屬不同部門。曾有內地學者提出,香港的檢控部門及法院要互相配合的言論,在社會上引起熱烈討論。

這次事件體驗了三權分立的精神,即警方負責執行,檢控由律政司負責。故處長強調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是既定程序,只不過他沒有進一步解釋,負責的官員需按既定程序工作及沒權作出蒒選。

由於這次事件黑白分明,故引起廣泛關注。大家試想想,假如負責的官員有篩選權的話,私相授受或貪汚的機會就會大增。

整件事件,我覺警方用人肉路障來截停疑犯車輛的方式是最差勁的決定,部門應作出檢討或重新製訂指引。而那位立法局議員的表現強差人意,他應在律政司對當事人作出檢控後,才提出質詢也不遲。

19 則留言:

  1. 人肉路障爆大鑊回歸前後都發生過多次。奇怪就係有關部門並冇好好檢討風險和作出改善。講到議員幫人、有時都唔知好嬲定好笑。一切皆因怕執輸行頭、在政治上輸給對手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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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說得對,類似事件發生多次,但警務處仍沒有作出檢討及改善,管理層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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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似呢啲咁筍嘅風頭,如果唔快就一定會畀人搶先,啲議員呢方面真係要[讚]!
    其實,我覺得呢單嘢有啲問題,但係一單還一單,我諗,如果去到法庭法官判有罪嗰陣時先至再辯解都未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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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相信警務處長將檔案遞往律政署時會推薦不打算起訴,故此律政司九成九將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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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火姐,我只是將自己所知的寫出來給大家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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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除了飛車司機2死外,1名截車交警、5名私家車司機亦受傷,不是只有「2位司機不幸受傷送院」;另外至少3輛車被截停當人肉路障,不是「截停了2部私家車」。那條熱片大家都看過吧,正在攝錄的是一輛,車尾後有兩輛,故至少三輛。(意外後 攝錄車 後窗玻璃爆裂。)
    https://youtu.be/bE2nu2LWf1A

    三權分立旨在立法、行政、司法互相制約、平衡,避免管治階層過度集權、濫權。但是次意外,執法機關要否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如此低層次,不至於要上升到三權分立的高度才能解釋、維護罷?

    Philip兄講的是制度的意義,制度運作必具實質內容和程序,你我在如心的《兩制爾今之將何往》已經討論過,不贅。
    http://shuis-t.blogspot.hk/2018/02/blog-post_19.html

    程序公義,是盡可能保證執法過程合乎公正。當世事如常,程序行之有效最好,但偶有不尋常事而墨守成規,預料會導致更壞後果或關公災難,執行者便應向上司報告或求助,每個層級的主管都有酌情權(discretion)處理特殊事件,權力不足再向上提,直至有決定。此之謂特事特辦,寫exception report記錄、解釋即可,仍然是合乎程序。

    Philip兄前帖《人微言輕》談到你要求改正政府公函錯字錯句的失敗,並非你違反程序,而是你上司慵懶,怕做額外事。

    今次警方發出擬檢控通知書,完全是關公災難,看多個媒體、TVB新聞,輿論近乎一面倒批評便知。

    我有年長家人曾因不守交通規則橫過馬路而被車撞傷入院(後癒),她是當事人之一、犯事者,可從無收過任何擬檢控通知書。

    涂謹申議員,自2012年至今任多年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我相信他對香港保安、警務的法例和操作相當熟悉。他說「盧偉聰的說法(指「一貫程序」)誤導公眾,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如果警方有機會起訴當事人,才有需要發出有關通知書。」

    《涂謹申指盧偉聰有關擬檢控通知書說法誤導》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91164-201804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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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件案件黑白分明,所以你認為屬於低層次吧。執行者如果有權區分案件層次的話,制度會變成名存實亡。

    我對警務處沒有多大好感,我想不到要維護這個部門的原因。

    至於discretion,就算我的頂頭上司也沒有權行使。我退休前工作的部門,只有Judge及Registrar才有權行使酌情權。

    我不清你的年長家人,是以Summons方式或Charge Case檢控,不同的檢控方式,有不同的處理程序。另一方面,你的家人沒有收到擬檢控通知書,可能有關職員失職也說不定。

    你對涂議員有信心無可厚非,他雖任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多年,但不代表他了解政府內部的工作程序。

    至於說盧偉聰有意誤導公眾,我想不到他為何要這樣做,對他有何好處?旨在維護下屬嗎?他大可以將內部指引公諸於世,但我相信他不會這樣做,因回響會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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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日常事例先說,一名交通警是否對違例泊車者口頭警告,抑或直接給予牛肉乾,也是有酌情權的。有人稱此乃「選擇性執法」,不公正,此批評亦有道理,但分析起來,須將當時環境、交警的解釋、他與違例者的關係等都要考慮,才能下最終結論。

      總之健全制度內,每層執行者在授權的範圍內常有酌情權,俗語講叫「執生」,亦合程序。

      前兩天蘋果動新聞,《交通督導員大義滅親 抄警車牌》,督導員想執生也不成,然而,尾段說,另有上級內部程序,啟動便可豁免罰款。可見替代方法總是有的,亦合程序。
      https://youtu.be/_QRbwC5y7xA

      我的年長家人手術後接受過警員問話,但無收過擬撿控通知書或傳票之類,也沒有罰款。可能警局尊重她是老人家,所以豁免了很多繁瑣手續,抑或有警員失職?我不知道。

      我謂「低層次」,是指為交通事故發一張通知書,乃前線文書工作、routine、技術性,似乎不用去到三權分立的政治高度和大原則上尋找權力監察、制衡等依據、解釋。你無錯,只是太早射核彈。

      今次事件,應有內部程序可豁免向路障受害人發擬檢控通知書,警方不為,似另有謀算。其中猜測,警方想將部份責任歸究受害人。因2009年觀塘繞道發生「人肉路障」事件,2011年政府修改《警察通例》,警方不可截停市民車輛用作「人肉路障」,今次事件,按新聞所報,警方辯解為交警是要求「路障車」慢駛,而非停駛,故未犯已修改的《警察通例》,此辯若通,則意外的責任便部份須由受害司機「做多了」而承擔。此所以擬檢控通知書留了這條警方可御責的後門。

      劉進圖今日(4月17日)有篇《設人肉路障 須認錯賠償》,可作參考。
      https://bit.ly/2H6Uq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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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引以為傲
      三權分立 :
      即法庭,檢控及執法
      嚴謹的工作程序,有助防貪及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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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通警向違例司機發出罰款通知書前所作的警告,是工作程序,旨在減少投訴。正如警察拘捕疑犯時所說的caution statement,漏說了,整件案件會被法庭撤銷。

      據我的理解,「執生」跟酌情權是兩碼子的事。

      「執生」規限在行為上,在政府內部有所謂noam,即是unofficial practice.例如在寫字樓閱報,吃東西,玩電腦遊戲,慶祝同事離職及升級等。嚴格來說,這些行為是違反規則的,但老闆為了寫字樓的和諧,一般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不過,當有高層官員來訪時,老闆會叫員工「執生」,即是那天要收斂一下,不要看報,吃東西,準時上下班及掛上職員証等等。

      酌情權則跟工作扯上關係。我記得有一次,一位伯伯忘記帶文件正本,他希望我通融一下,豁免核對正本,但我說只有法官才可以行使酌情權,我沒有這權限。

      我當了接近40年公僕,從未有老闆跟我說,我可以在工作上行使酌情權,反之,重申所有員工必需按指引辦事。

      被抄牌的政府車輛,只要司機能証明抄牌期間執行職務,就可以由律政司代表向法庭申請將罰款註銷。尤其是一些俗稱鬼車的警方車輛,不是AM字頭的,他們執行的職務屬於高度機密,故此不時被抄牌,同樣可以豁免罰款。

      這件案件太過囑目,每天都上頭條,接手的職員都知處長一定會看那個快佬,所以所有程序必需「執正」來做,包括平日有機會唔發出的擬檢控通知書。

      根據我的經驗,在遞給處長前,案件主管會將案件的細節逐點按日期列出,然後將處理程序套在這件案件上,確保沒有出錯才會遞交上去。

      故此,如果這件案件沒有那麼囑目的話,受害司機未必會收到擬檢通知書,以上只是我的猜想而矣,純給大家另一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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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猜Philip兄可能串錯字,是norm,不是noam。Norm指群體中不明文的隱性規範,群體中人不守norm多會被排擠。將norm明文化,就是rule(規則),rule是強制執行,不守rule會受處罰。

      「執生」是港式俗語,指行事者按當時情況自行判斷什麼該做,簡單講,隨機應變。

      Discretion係指“acting on one's own authority and judgement. Discretion exists at all level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in many types of front-line bureaucrats…the Art of suiting action to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The ability to make decisions which represent a responsible choice and for which an understanding of what is lawful, right or wise may be presupposed.”(fromWiki)
      https://bit.ly/2J2Pu67

      Discretion譯成「酌情權」,又看維基:「酌情的意思是自己按照情況,決定判斷及行為」、「經上級許可,不用請示而自己斟酌情形處理事務」、「適當給予前線員工自由裁量權可增加工作靈活性,是權力下放的一種」。
      https://bit.ly/2JWzgg6

      (引Wiki/維基而不引學術書刊,是方便大家網上查證。)

      所以,酌情權就是在授權的範圍內,執行者隨機應變,以求達到最適當的行動效果,用活潑的港式術語講,即是執生。

      交警可以對違例泊車者口頭警告,然後放生;也可以不放生,給予罰款告票。交警有酌情權在兩者中選一以貼合情況(執生)。文中的「口頭警告」並非是Philip兄所指的程序或caution statement之類,而是指交警與違例者的對話、告誡。

      不同層級、崗位,有不同程度的酌情權。Philip兄說你自己的崗位處理任何事情都沒有絲毫酌情權,只有百分百跟足指示,這無什麼可討論,我相信就是。但正如我前帖所論:

      「偶有不尋常事而墨守成規,預料會導致更壞後果或關公災難,執行者便應向上司報告或求助,每個層級的主管都有酌情權(discretion)處理特殊事件,權力不足再向上提,直至有決定」

      「人肉路障」事件本來已沉下來,故對照新一波的「擬檢控通知書」事件,我不相信警方從低層到高層,都完全失去前瞻或警覺力,對事件不聞不問,任由事件依「一貫程序」去引發關公災難,事後還說「保障事主,讓他們及早考慮抗辯,以及記錄事件過程」(引劉進圖文章),並且不保證不向受害人提控,又避開跟受害人開會,這種種荒謬理由、行為,「執正程序」又怎能解釋得了。

      我希望上文說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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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貴兄,多謝糾正,手快打錯了,還有酌情權跟工作扯(不)上𨶹係才對。
      最後多謝你不厭其煩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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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唔變通, 或者唔事先解釋係抵比人鬧. 特事特辦好正常, 比位人入好豬.
    司機亦慘, 當時作決定既警察要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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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搞咁大壇野出嚟,決定用人肉屏障嗰大sir肯定俾上頭插到暈,諗住做番齣好戲,點知弄巧反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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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現在近乎係誤殺囉!當然啦,最理想情況係架被追截的車飛高d遠d,插死個交通警,而家就唔駛咁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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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揾巿民條命嚟較飛,正一九流決定!好彩兩個司機無死到,否則政府有排賠,不過來來去去,又係洗納稅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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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想盧偉聰真係要召集一班膊頭有花的一起開會想想怎樣挽回公眾信心。這件事後,我相信駕駛者日後一樣都會聽從警員指示,「你叫停車我就停車」,但心裡很容易就會想到此事,心裡有條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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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疑車輛對公眾不會構成即時威脅,反而追截期間有機會引發嚴重意外,警員及市民有機會受傷。經過這次事件後,我相信人肉屏障不會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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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有感

  受傷後的右手康復進度緩慢,已經接近九十天了,仍然未能舉起。物理治療的效果並不顯注,仍是靠自己勤些練習。   日常用開右手的工作,現被廹改用左手。受傷後發覺,左右手各司其職,不是所有的動作都能夠互相取代。而須雙手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動作,倍加難度。   簡單如端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