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與有榮焉


本地議員,基本上分兩大陣營,有凡政府倡議都贊同的保皇黨,又有對政府提出的方案,基本上持反對意見的泛民。

兩派議員在會上不時針鋒相對,互相狠批,絕不留手,幸好未去到像台灣的立委,動輒大打出手。

如果大家認為本地議員缺乏包容,內心冷漠的話,就大錯特錯了!

最近有一位印度裔男子,在街頭被警員截查時,發覺與一宗本地搶劫案有關,即時押返警署。在扣查期間,有進一步發現,原來該名男子曾在印度策動恐怖活動及謀殺,被印度警方發出國際通緝令。

恐怖份子,窮兇極惡,濫殺無辜,人神共憤,人人得而誅之,但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先生,在此事件中顯示了人性中的大愛,他促當局即使考慮引渡該逃犯,也應先獲印度承諾不會判以死刑,免引起道德爭議。換句話說,如果印度不作出承諾的話,大可拒絕引渡。

是的,恐怖份子也是人,他策動濫殺,可能有苦衷。所謂人誰無過,只要過而能改,就可以善莫大焉。再者,他殺的是自己同胞,與港人無關!

故此,對於林議員的建議,我舉腳贊成!林議員的大愛精神,令我感到人間有情。有這樣情操高尚的議員,作為巿民一份子,我感到與有榮焉!

15 則留言:

  1. 佢其實係想出位,明知港府唔會聽佢支笛,所以咪乘機抽水,通常站在道德高地,冇邊個會話反對的,而且仲可以買定包花生剝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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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渡疑犯可能屬外交事務,由中央話事,特區政府未必有權處理。
      哈哈!你咁講法,會唔會矮化林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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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印度不作出承諾
    不會判印度裔男子死刑
    當局可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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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如無承諾的話,返去死硬,梗係唔可以引渡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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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D反應唔見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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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呢啲無本生意,又可以登上道德高地,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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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同意你的說法,佢無本生利,何樂不為?!
    恐怖份子應該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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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卓廷這單新聞,小事到港報幾乎找不到。

    網上翻來覆去,才幸運地找到聯合新聞網的一篇報導,內文轉引同日蘋果日報的報導:
    「有美國律師質疑文子星是否因政治異見而被貼上恐怖分子標籤;香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也促當局即使考慮引渡該逃犯,也應先獲印度承諾不會判以死刑,免引起道德爭議。」

    《香港拘29歲「紅色通緝犯」 每15分鐘巡視一次》(2018-02-28)
    https://udn.com/news/story/7332/3004795

    再查證蘋果,原文是,「有美國律師質疑Ramanjit是否因政治異見而被指為恐怖分子,加上印度有死刑,令人關注引渡會否危及疑犯性命。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圖)促當局即使考慮引渡該逃犯,也應先獲得印度承諾不會判以死刑,免引起道德爭議。」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ly/article/20180228/20317693

    蘋果然後引述香港法例:
    「根據香港法律第503P章《逃犯(印度)令》……但第5條列明,若提出要求移交逃犯一方(按:指印度)的法例指其涉及罪行可判死刑,而被要求一方(按:指香港)並無死刑,那麼除非要求的一方提出充份保證,承諾即使移交後逃犯也不會被判死刑,否則另一方有權拒絕移交逃犯……第6條訂明,若要求移交逃犯及作懲罰的實際原因是因為該人的種族、宗教或政治意見,被要求一方同樣可拒絕。」

    由此觀之,林卓廷的意見,乃基於兩個前提,一、Ramanjit可能只是政治異見者,而不是恐怖分子;二、香港無死刑,所以港府依法,可以拒絕移交Ramanjit給有死刑的印度,除非印度承諾不判處Ramanjit死刑。

    林卓廷的簡短意見,大概是蘋果獨家。查東方同日新聞,沒提林卓廷。查明報,同樣沒提林卓廷。

    明報還報導,Ramanjit不在最新的聯合國恐怖分子名單上:
    「來自美國、協助文子星的律師Gurpatwant S. Pannun……說文子星為恐怖分子的指稱,是印度政府片面之辭,暫未有實際證據證明。根據國際刑警網頁「紅色通緝令」名單,文子星涉嫌在印度犯下搶劫、企圖謀殺等多宗嚴重罪行,並指稱他協助或援助恐怖活動,為不法分子提供資金等。《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對「恐怖分子」以及何謂「恐怖主義行為」作詳細定義,據了解,文子星的名字不在最新一份聯合國恐怖分子名單上。

    《印裔國際通緝犯 周五嚴陣押上庭 甲級犯羈押荔枝角 列「逃獄監察名單」》
    https://goo.gl/jsucgD

    簡言之,Ramanjit可能是政治犯多於恐怖分子,以死刑來消滅異見份子,不是文明國家所該為;再者,香港無死刑,將疑犯移交到其人極可能被判死的國家,這與香港的相關刑法精神不一致。林卓廷說法合理,不該以大愛嘲諷。

    最後一提,除非頭條新聞,Philip兄評論時事,請務必提供資料來源,讓讀者查證上文下理或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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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貴兄意見,我是蘋果讀者,看到有此新聞,覺得頗有趣,才拿來談談。

      很抱歉,我沒有辦法証實真偽。至於Ramanjit這件案件,相信讀者都是從新聞報導,才得知這件事。

      若你選擇相信來自美國辯護律師的話,他就是政治犯。假如你覺得辯護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他所說的話未必可信,那麼,Ramanjit可能是個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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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hilip兄,我們要提供新聞/資料來源(連結),讓讀者判斷出處是否可靠,或者我們的引述有否遺漏或扭曲資料等。提供新聞/網料連結是輕而易舉的事。我們不要讀者人云亦云,對不對?

      Ramanjit是政治犯抑或恐怖分子,舉證責任和駁論落在印度正反兩方。事實係審訊還未開始,我們無法判斷正反哪些證據和理由更有說服力。須知道,刑事案,避免冤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所以,如果Ramanjit不是恐怖分子的可能性不低,加上香港無死刑,這兩個條件得到滿足,按常理,香港政府可以拒絕引渡Ramanjit回印度,避免導致死刑冤獄,違反公義,此所以林卓廷說「免引起道德爭議」。林並非矯情、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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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相信任何人都喜歡站在道德高地,但作為一個議員,是否反應快了一點? 這樣做會給人一種抽水的感覺。

      假如印度証實Ramanjit是恐怖份子,但又不承諾不判處他死刑,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道德,港府就不應將他遞解往印度嗎?

      對待恐怖份子,如在道德或安全中取捨,我沒有那麼清高,情願放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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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林卓廷為Ramanjit特意召開記者會,發表高論,那他才涉嫌抽水/自我宣傳,佢無。除蘋果外,沒有報媒訪問林,而那小篇報導也只有486字(包標點),涉林的全句「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促當局即使考慮引渡該逃犯,也應先獲得印度承諾不會判以死刑,免引起道德爭議。」,也僅45字,林如何得益?按常理看,大概是蘋果主動問林,林回應了兩句就完。

      林的回應其實是一種通則,重點有二,一在政治犯不適合死刑,二在香港無死刑…,這通則適用於所有香港居者,包括未來任何或被錯誤標籤為恐怖分子的潛在政治犯,故林並非就Ramanjit的特定情況來分析,他只是提出通則,讓港府和大家預先思考。因為並非具體分析,所以林可以即時回應蘋果,談不上「反應快了一點」。

      Ramanjit在香港犯案,須先在港服刑,之後發展如何,我們拭目以待。又Philip兄提到「對待恐怖份子……情願放棄道德」,可見兄已先入為主,認定Ramanjit不是恐怖分子幾無可能,判刑方面是「有殺錯無放過」,跟香港刑法「有放過無殺錯」(無罪推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的普通法精神,可能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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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覺得新聞的重要性不在乎字數,只在乎內容。公眾人物接受傅媒訪問,也希望己的觀點能公諸於世。無論是記者主動或政客主動,分別不大。

      如果我是政客,當被問到上述問題時,我的回應也會跟林議員一樣。再者,在這個問題上,難道政府不懂思考?要林議員提點?

      在証實Ramanjit曾在印度策動恐怖活動後,公眾人士的反應分三類,第一類是支持遞解回印度,不設任何條件;另一類要有條件下才可以遞解回印度,最後一類是沒有意見。我不認為這三類人士,會因林議員的幾句說話而改變立場。

      我不認同你說我先入為主,認定Ramanjit是恐怖份子。我說若証實Ramanjit是恐怖份子,應將他遞解回印度,至於他是否會面臨死刑,不應在考慮之列。

      你的法治精神遍及所有人,包括恐怖份子,但我心目中的法治,對恐怖份子是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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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覺得新聞的重要性不在乎字數,只在乎內容。公眾人物接受傅媒訪問,也希望己的觀點能公諸於世。無論是記者主動或政客主動,分別不大。//

      我前帖意思是,如果林卓廷洋洋灑灑發表了諸多高論,無論優劣,能剌激報紙收視率,記者不會僅以45字輕輕放過。記者主動、報導篇幅細小,顯示林沒有如Philip兄所言,要「抽水」。他據香港現行法理原則/刑法知識回應記者,無扭曲無作大,故他未「站在道德高地」,亦非「反應快了一點」。

      //如果我是政客,當被問到上述問題時,我的回應也會跟林議員一樣。再者,在這個問題上,難道政府不懂思考?要林議員提點?//

      記者問,林即場回答,只係咁。港府如何思考,是否高瞻遠矚,抑或得過且過,林和我們不知道,但至少,經林的回應,死刑對潛在政治犯是否適用,公眾多了認識。

      Ramanjit是否恐怖分子,要審完才知,未審之前,按「無罪推定」,他不是。林背後觀點是,目前未知真相,若有合理疑點顯示Ramanjit只是一般罪犯兼是政治異見者,則他罪不至死,文明國家不應借死刑來消滅異見者。林並無反對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例如終身監禁。

      //若証實Ramanjit是恐怖份子,應將他遞解回印度,至於他是否會面臨死刑,不應在考慮之列。//

      Philip兄可以這麼想,但香港是法治社會,司法、執法人員須按法規行事:如蘋果所載,香港法律第503P章《逃犯(印度)令》第5條,香港無死刑,按同樣精神,港府可要求印度承諾對引渡犯不執行死刑。港府不應對法例視而不見,最終怎樣做,我們待著看。

      https://goo.gl/gJ39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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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貴兄,謝謝你不厭其煩的回應,相信大家看完後,都對引渡罪犯及政治犯有一定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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